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证明事项清单管理,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部门为企业、群众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或者企业、群众出具证明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证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发局审批大厅负责指导、监督职能部门证明事项清单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编制证明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自治区政府、银川市政府决定增加、取消证明事项的应当及时调整证明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经开区官网、审批服务大厅公布办理指南。
四、法人、群众提供法定证照(含电子证照)合同凭证的,各部门不得索要其他用途相同的证明。
五、各部门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网络信息核验等方式获得信息的,不得要求法人、群众提供相关事项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部门通过数据共享、网络信息核验等方式获取的信息,可以要求法人或者群众签字盖章确认。
六、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
七、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法人、群众可以采取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方式代替提供相关证明。各职能部门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书面承诺中应当载明承诺人已符合相关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将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编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八、法人、群众在办理有关事项时已经提交且已进入办理流程的证明,负责同一事项后续办理环节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复提供。
九、法人、群众要求职能部门开具证明的,部门应当在办理期限内予以出具。
十、法人、群众要求职能部门开具的证明,是以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为条件的,最先收到申请的职能部门应当联合其他涉及单位办理,并在办理期限内出具全部证明。
十一、各部门违反本制度索要证明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