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人员创业园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的宁夏首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其宗旨是:依托银川高新区的优良环境和条件,实施配套的优惠政策,吸引、鼓励留学人员来宁夏创办科技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提高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整体水平,加快宁夏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创业园已入园企业13家,其中:生物与医药类企业家,环保与生态类企业4家,分别由来自美国、日本、法国、德国、加拿大、俄罗斯等国的23名(其中博士7名,硕士14名)留学人员从事研究与开发工作。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先后制定了《银川高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规定》、《银川高新区吸引优秀人才基金管理施行办法》、《银川高新区技术风险担保基金管理办法》、《银川高新区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等优惠政策,为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提供最优惠的服务,并配以欧式二、三层别墅写字楼(面积200-400平方米不等)作为创业基地,为留学人员提供了宽松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创业园已具备良好的创业、发展环境。是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施展才华、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平台。欢迎广大留学人员来宁夏进行学术交流,开展科研项目研究、投资创办企业。
我们以满腔热情、周到服务欢迎您的到来!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
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给留学人员进入宁夏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企业、开展科研活动提供一个宽松的研发环境和优质的服务环境,促进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科技创新,加强创业园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留学人员认定
第二条 留学人员是指以法定代表人身份领办、投资创办企业以及从事应用技术开发研究的科研机构或其他经济实体的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包括:
(一)公派、自费出国或到港、澳、台学习,获得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
(三)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宁夏留学人员创业园设在开发区内。开发区管委会下设宁夏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留学人员来创业园投资、创办企业、进行科研开发和项目合作的接待、咨询工作;
(二)协助入园企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三)提供必要的办公、科研、生产场地,并且提供资金、信息、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中介服务;
(四)对留学人员在创办企业、配偶随调、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服务;
(五)负责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入园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留学人员入园创业应有成熟的科研成果或产业化项目。
第六条 创办留学人员企业应向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申请书;
(二)留学人员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三)拥有的项目(成果),工业产权,专有、专利技术等;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创办企业的合同和章程;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 批准程序
(一)人事部门根据留学人员提供的证明材料出具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
(二)创业园建立项目评估机制,组织专家对留学人员创业项目进行评估,鼓励与开发区主导产业相关的项目进入创业园;
(三)经评估认定的入园项目,由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协助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并与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签订入园协议。
第八条 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对留学人员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不再符合本规定认定条件的;
(二)与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合并或本企业分立,超过60日未重新申请认定的;
(三)骗取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
第九条 留学人员企业被取消资格后,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退出创业园。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 政策扶持
(一)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和实体享受开发区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留学人员承担的科研开发项目申报有关国家专项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三)留学人员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但他方出资为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四)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其在国外工作期间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按国内相对应的资格直接聘任。有突出贡献或成就的,报自治区人事厅批准,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五)留学人员在银川定居,本人及随迁家属落户、子女入托、入学手续,由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协助及时办理。华侨、外籍华人和归国华侨的子女参加高考、中考的,可参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规定给予照顾。
第十一条 资金支持
(一)开发区设立的扶持基金、风险担保基金和人才基金,可根据项目情况为留学人员创业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二)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或实体邀请外国专家来华进行技术指导或选派技术管理人员出国培训,经国家和自治区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可享受部分接待、培训经费资助;
(三)鼓励留学人员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创业园内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开发区管委会一次性补助20万元经费。
第十二条 服务优惠
(一)注册登记
留学人员申办企业,其注册资本起点为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外币。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可以分期出资,首付注册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投资者以其在注册资本中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法律责任。分期出资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全部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用房优惠
1、创业园为留学人员所办企业或实体提供优惠用房,在批准面积内,两年内免收房租;
2、创业园可为留学人员提供临时住房,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工作期间免收房租;
(三)奖励
对在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由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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