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的管理,促进创业基地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基地的主要功能是:为中小企业搭建宽松的创业平台和孵化基地,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最大限度地降低创业风险,缩短创业周期。通过建设与经营创业基地,达到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目的,同时为开发区实现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第三条 创业基地建设实行“政府主导,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的模式。
由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倡导建立,管委会负责确定和把握创业基地的创办宗旨、园区规划、产业定位、发展方向等,为创业基地提供土地规划、政策和招商支持,为入园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和兑现优惠政策。
创业基地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经济核算由银川高新开发总公司和其他开发企业(以下称开发企业)按市场化独立运作。
第四条 创业基地的定位是“以工业为主、以中小企业为主、以租赁为主”。
入园企业性质主要以工业企业为主,鼓励支持为开发区主导产业配套的工业企业进驻。入园企业规模主要以中小企业为主。
企业进驻形式主要是租赁厂房、办公用房和职工公寓,也可定制租赁厂房或经批准“以租代售”。
创业基地对外销售厂房必须经管委会批准。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五条 开发企业为入园企业及创业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依照合同为企业提供合乎要求的生产、经营、办公等场地;
(二)对创业基地物业进行统一管理,提供优质物业、安全保卫、综合治理服务,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环境。物业费征收标准按照《创业基地物业管理标准》执行;
(三)应企业要求,经平等协商,为企业提供其他有偿或无偿服务。
第六条 管委会为园区企业提供下列管理和服务:
(一)依法为入园企业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等手续;
(二)依法对入园企业进行劳动、安全生产、统计等行政管理;
(三)负责落实入园企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向入园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的咨询、协办、代办服务,开展政策、管理咨询,协助办理政府资助的项目申报,引进投资、合作服务等;
(五)以网站等媒介平台,对外宣传创业基地、入园企业及产品,扩大影响,树立形象;
(六)为园区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交流提供服务,组织企业家交流发展经验,开展业务合作;
(七)协助组织人才招聘等服务;
(八)其他。
第七条 开发区内的中小企业创业园、创业基地对外统一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由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代表管委会统一进行管理服务,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价格、统一物业管理。
创业基地经管委会批准,定期对外发布厂房、办公用房和职工公寓租金标准。租金标准按成本加微利原则确定。
第三章 入园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申请进驻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开发区产业方向;
(二)企业的经营者要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
(三)入园企业须在开发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四)入园企业应按期交纳租赁费,接受统一物业管理,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 入园程序:
(一)拟入园企业或项目持有人在开发区招商局填写《项目登记表》;
(二)《项目登记表》经批准后,入园企业在开发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办理核准、备案等手续;
(三)与开发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
(四)根据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第十条 园区内的企业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园区内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园区内的企业必须执行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规定,接受依法开展的各项管理,优化生产环境,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开发企业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开发资质和资金实力。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不能按期完成开发任务时,应在合理清算基础上退出开发,由高新开发总公司接替。
第六章 有关政策
第十四条 为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企业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根据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性质,按工业用地向开发企业出让用地。
(二)自2008年起,管委会对开发企业缴纳的留归开发区本级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出租收入营业税5年内全额返还。
(三)开发企业执行管委会发布的优惠政策,与公布租金之间的差额由管委会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开发区对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08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