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管委会招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工作机制、推进招商工作向专业化、市场化转变,经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设立招商中心,并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招商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不承担管委会其它行政管理事务。具体职能包括:
1.收集、分析、整理项目和投资信息;
2.编辑、制作项目计划书、建议书等招商资料;
3.从事项目跟踪和洽谈;
4.开展项目落实过程中必要的协调服务,实现项目落地。
第三条 招商中心为管委会特设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工作人员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动合同一年一签。
第四条 招商中心经费在管委会招商引资资金中专户列支,单独核算,由管委会财务结算中心代管。
第五条 招商中心及聘用人员按照《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由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年度目标任务,个人目标任务同时为劳动合同主要内容。
第六条 招商中心与招商局合并办公,招商局负责招商中心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协调与指导。
第七条 招商中心工作人员报酬按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计发。基本工资按规定数额每月发放,绩效工资按年发放。绩效工资按目标任务完成额的3‰结合以下方式计算:
1、引进项目是国内500强(国内行业10强)或世界500强(世界行业10强)企业为主投资的(占总投资50%以上),可分别增加2或5个千分点计算;
2、当年完成目标任务60%以上而未到80%的,绩效工资不予计发,完成目标任务80%以上而未到100%的,绩效工资按应发额的50%计发;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超出部分增加2个千分点计发绩效工资。当年完成目标任务不到60%的,第二年不再续聘。
第八条 招商中心为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地点、办公家具、基本办公用品(含电脑)和招商宣传品、项目册等,其他支出(工作经费、业务经费等)采取借支的方式,以后从绩效工资中扣还。
第九条 招商中心人员外出招商地点由个人提出意见,招商中心领导同意后确定,每年外出招商时间应不少于10个月,外出期间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参照管委会招商小分队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招商中心人员招商期间可临时以管委会同意的身份对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招商局负责解释。
银川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08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