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
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各部门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确保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落实到位,根据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推进开发区跨越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注重实绩、重在激励的原则。
第三条 参加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单位为《意见》所列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具体为:招商局(招商中心)、经济贸易发展局、建设局、规划土地局、财政局、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劳动局、政策法制办公室、建设开发总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软件园管理办公室、驻外办事处及各招商小分队。
第四条 考核目标任务按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确定。由管委会每年根据各部门职责、人员和业务性质分解确定各责任单位招商引资任务,考核期限一般为当年年初到第二年年初。
第五条 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以下原则考核:
1.责任单位引进工业项目征用土地、租用厂房、投资建设、从事生产的实际到位资金(流动资金不计入);
2.责任单位协助工业企业增资扩股,引进其他方的投资到位资金;
3.责任单位协助工业企业申请争取到开发区以外的各项扶持资金;
4.引进的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企业,按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上缴税金的10倍计算到位资金;
5.项目按照合同规定分期建设的,计算考核年度的实际到位资金;
6.当年签订投资合同(同时签订征地合同或厂房租赁合同),而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如期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可按项目合同资金的30%计算当年到位资金。
7.各局、办、直属公司派出的招商小分队人员完成的招商任务,在列入小分队考核的同时,可列入部门年度考核任务。
8.几个单位共同引进项目的,按贡献大小分享到位资金,其中提供项目信息最高可享70%比例。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在每年年末按照要求申报本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由招商局汇总,报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多部门申报同一项目的,各自陈述本部门在项目引进中发挥的作用和突出贡献,报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最后审定。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可按照在招商引资中发挥的实际作用,将审定后的结果量化到本单位工作人员。
第八条 考核结果审定后,按照《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部门(直属公司特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在年终绩效考核中,按照到位资金5000万元—1 亿元、1亿元—5亿元、5亿元以上三个层次,签约的项目,部门分别加0.5、1、2分,个人分别加1、2、3分,落地的项目,部门分别加2、3、4分,个人分别加4、5、6分,招商局及工作人员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超额部分,按上述标准加分。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在年终绩效考核中,实际完成额超过目标任务80%以上的,不扣分;实际完成额为目标任务50-80%的,部门扣1-3分,主要负责人扣2分;实际完成额不到50%的,部门扣5分,部门领导绩效考核不能评为A等。
第十条 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晋职聘(任)用的重要依据。在干部聘用过程中,根据前三年招商引资落地的工业项目,分5000万元-1亿元、1亿元-5亿元、5亿元以上三个层次,根据个人发挥作用情况,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可以分别给予1、3、5分的绝对加分。个人实际引资1亿元以上的,除年龄要求外,不受其它竞聘资格的限制,其中,报名招商局、招商服务中心副职的,不受职数限制。
第十一条 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要及时在管委会和引资人中公示,接受监督。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书面申请复核。被考核部门和人员如提供虚假项目和数据的,将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进行处理。考核人员因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导致考核结果失真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招商中心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银川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08年7月7日印发